杨奇军、湖南正湘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104执5413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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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104执5413号之一案件名称
杨奇军、湖南正湘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长沙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杨奇军;湖南正湘置业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104执541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杨奇军,男,1968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望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罗鹏勇,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湖南正湘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岳麓区枫林三路**湖南涉外经济学院外教楼**。法定代表人:胡正佑。申请执行人杨奇军与被执行人湖南正湘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湘0104民初6272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但被执行人湖南正湘置业有限公司未按生效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杨奇军于2021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21年6月28日立案执行。2021年6月29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并于2021年6月29日、9月13日分别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房产、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等情况,其中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名下,被执行人无公积金。被执行人湖南正湘置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出具情况说明称在2021年6月10日已将申请执行人申请的房屋交付于申请执行人,另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故无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无法处置。2021年9月22日,本院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本院于2021年9月23日告知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截至2021年9月23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126972元,已执行到位0元,尚有126972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法律上、客观上存在处置不能。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万 彪审判员 肖和平审判员 陈文忠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蔡胜利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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