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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慈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鼎泰丰蜂业有限公司破产申请审查民事裁定书(2021)浙0282破申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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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浙0282破申40号
  • 案件名称

    宁波慈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鼎泰丰蜂业有限公司破产申请审查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慈溪市
  • 案件类型

    强制清算与破产案件
  • 审理程序

    强制清算与破产清算申请审查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宁波慈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鼎泰丰蜂业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二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第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第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第三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第三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第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第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第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第十三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第二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浙0282破申40号 申请人:宁波慈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浒山街道南城路2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0144756720Q。 法定代表人:应利广,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力展,男,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宁波鼎泰丰蜂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周巷镇周邵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2071455029Y。 法定代表人:王群峰,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宁波慈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执行案件中申请对被申请人宁波鼎泰丰蜂业有限公司进行破产清算。本院执行局经审查后认为符合破产清算条件,将本案移送审查。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审查,并依法向宁波鼎泰丰蜂业有限公司送达了相关材料。被申请人宁波鼎泰丰蜂业有限公司在异议期内未提出异议。 本院查明:被申请人宁波鼎泰丰蜂业有限公司注册成立于2013年6月19日,住所地慈溪市周巷镇周邵村,登记机关为慈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经营范围为天然蜂蜜、鲜蜂王浆收购,初级加工的蜂蜜、鲜王浆、蜂花粉、蜂胶、蜂蜡批发、零售,蜂产品研究、开发,注册资本为100万元。本院执行的以宁波鼎泰丰蜂业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的案件有5件,尚未执行到位5件,债务余额为3400万余元。被申请人名下无资产,已处于资不抵债状态。 本院认为,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目前被申请人宁波鼎泰丰蜂业有限公司尚有到期债务未清偿,符合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形,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被申请人宁波鼎泰丰蜂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慈溪市,登记注册机关为慈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本院依法享有管辖权,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受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七条第二款、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三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决定》第二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受理申请人宁波慈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宁波鼎泰丰蜂业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二、指定浙江海泰律师事务所为被申请人宁波鼎泰丰蜂业有限公司的破产管理人。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唐志伟 审判员鲁文文 审判员景赞宇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代书记员丁罕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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