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兰英与张永春,马平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2021)渝0237执611号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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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237执611号之三案件名称
陈兰英与张永春,马平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审理法院
巫山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巫山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陈兰英;张永春;马平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21)渝0237执611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陈兰英,女,1982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 省佛山市三水区。 被执行人:马平,男,1981 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巫山县。 被执行人:张永春,女,1980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巫山县。本院在申请执行人陈兰英与被执行人张永春,马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巫山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渝0237民初223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张永春,马平逾期未履行该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陈兰英于2021年04月0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中,查封了被执行人张永春名下的房屋一套,因该房屋设有大额抵押,故未进行评估拍卖。另冻结了被执行人马平的工资账户及住房公积金账户,其中工资账户系轮候冻结,公积金现在不符合提取条件,故未予以提取。本院认为,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未查控可供处置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技,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21)渝0237执611号(执行案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 毅审 判 员 王 林审 判 员 马海峰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叶 欢- 1 -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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