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锦州分行、曹忠权信用卡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703执保405号之一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703执保405号之一
  • 案件名称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锦州分行、曹忠权信用卡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宁省锦州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
  • 当事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锦州分行;曹忠权
  • 案件缘由

    信用卡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703执保405号之一申请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锦州分行,住所地锦州市凌河区云飞街二段42号。负责人:崔岳松,该银行行长。被申请人:曹忠权,男,1967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锦州市太和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锦州分行与被申请人曹忠权信用卡纠纷一案中,保全查封了被申请人名下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辽0703执保40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边德柏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苏莹莹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