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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宁乡县历经铺乡朱海百货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104民初125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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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104民初12532号
  • 案件名称

    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宁乡县历经铺乡朱海百货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长沙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
  • 当事人

    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宁乡县历经铺乡朱海百货商店
  • 案件缘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104民初12532号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安海镇恒安工业城。法定代表人:施文博,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石吉玉,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晴,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宁乡县历经铺乡朱海百货商店,经营场所宁乡县历经铺乡历经铺村二组。经营者:张月香,女,1966年6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宁乡县。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宁乡县历经铺乡朱海百货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0日立案受理,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行为,不损害国家和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宁乡县历经铺乡朱海百货商店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米庆方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法官助理 彭亚琴书 记 员 陈 敏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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