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某某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902执1426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陕0902执1426号案件名称
金某某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安康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金某某案件缘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902执1426号被执行人:金某某,男,回族,1961年10月8日出生于安康市汉滨区,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上列当事人犯贷款诈骗罪并处罚金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陕0902刑初100号判决判令:、被告人金某某犯骗取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一次性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〇一八年六月二日起至二〇二三年六月一日止。)二、责令被告人金某某向被害单位安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汉滨区农村信用联社)退赔违法所得1360016.73元。由于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义务,刑庭移交执行局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21年4月2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司法公开告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当日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车辆、互联网金融等财产状况进行网络查询,并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进行传统查询,现查明:被执行人名下位于安康市汉滨区老城办静宁北路18号有房产已作轮候查封暂无法处理。至此,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申请的标的均未执行。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义务,本院于2021年9月3日依法将其采取限消措施,根据相关规定,故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21)陕0902执1426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小成审判员 涂必明审判员 张 欣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李晓杰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刘国新、张志忠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322执恢498号 下一篇 湖南棕榈浔龙河文旅有限公司与湖南趣无忧教育咨询有限公司首次执行裁定书(2021)湘0121执276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