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棕榈浔龙河文旅有限公司与湖南趣无忧教育咨询有限公司首次执行裁定书(2021)湘0121执27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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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121执2763号案件名称
湖南棕榈浔龙河文旅有限公司与湖南趣无忧教育咨询有限公司首次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长沙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湖南棕榈浔龙河文旅有限公司;湖南趣无忧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121执2763号申请执行人湖南棕榈浔龙河文旅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果园镇浔龙河村朱术组283号。法定代表人黄建平。被执行人湖南趣无忧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南湖路458号鹏鑫大厦B栋1912房。法定代表人卢林华。本院在执行湖南棕榈浔龙河文旅有限公司与湖南趣无忧教育咨询有限公司的合同纠纷一案中,已向被执行人湖南趣无忧教育咨询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1、向申请执行人湖南棕榈浔龙河文旅有限公司支付垫付投资款248348.73元;2、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负担案件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7300元、执行费3734.72元。但湖南趣无忧教育咨询有限公司至今仍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湖南棕榈浔龙河文旅有限公司提出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向本院提交了书面的撤销执行申请,自愿撤销本案的执行,待有明确的财产线索再恢复执行。本院认为,申请人自愿撤销执行,是对其权利的自由处分,故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八)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湘0121执2763号案件的执行。裁定终结执行后,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杜 外审判员 付建安审判员 唐昌新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邹思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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