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国新、张志忠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322执恢498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湘1322执恢498号案件名称
刘国新、张志忠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新化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刘国新;张志忠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322执恢498号申请执行人:刘国新,男,汉族,住新化县。被执行人:张志忠,男,汉族,住新化县。申请执行人刘国新与被执行人张志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新化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07)新法民初字第11号(2007)新法民初字第1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刘国新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8月11日立案执行。2021年8月12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张志忠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于2021年8月12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等情况。于2021年9月1日向新化县房地产管理局、新化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和其他财产状况,被执行人均无可供执行财产或有财产暂时无法执行。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本院于2021年8月12日将被执行人张志忠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于2021年9月27日对被执行人张志忠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本院于2021年9月27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截止2021年9月27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116200元,尚有116200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邹人献审 判 员 袁仕斌审 判 员 曾均安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法官 助理 龚杰文代理书记员 孙晨阳 来自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龙绪洪、陈权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3333执103号 下一篇 金某某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902执142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