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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国新、张志忠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322执恢49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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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1322执恢498号
  • 案件名称

    刘国新、张志忠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湖南省新化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
  • 当事人

    刘国新;张志忠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322执恢498号申请执行人:刘国新,男,汉族,住新化县。被执行人:张志忠,男,汉族,住新化县。申请执行人刘国新与被执行人张志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新化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07)新法民初字第11号(2007)新法民初字第1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刘国新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8月11日立案执行。2021年8月12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张志忠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于2021年8月12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等情况。于2021年9月1日向新化县房地产管理局、新化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和其他财产状况,被执行人均无可供执行财产或有财产暂时无法执行。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本院于2021年8月12日将被执行人张志忠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于2021年9月27日对被执行人张志忠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本院于2021年9月27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截止2021年9月27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116200元,尚有116200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邹人献审 判 员  袁仕斌审 判 员  曾均安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法官 助理  龚杰文代理书记员  孙晨阳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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