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绪洪、陈权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3333执1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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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3333执103号案件名称
龙绪洪、陈权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四川省色达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四川省色达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龙绪洪;陈权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色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3333执103号申请执行人(以下简称甲方):龙绪洪,男,1964年2月25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潼南区。被执行人(以下简称乙方):陈权,男,1982年4月20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本院在执行龙绪洪与陈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龙绪洪和被执行人陈权于2021年9月27日共同向本院提交了书面和解协议,经审查,本院认为该协议合法有效,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四川省色达县人民法院(2020)川3333民初150号民事调解书部分内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泽翁巴吉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友 则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和解协议达成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各方当事人共同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和解协议的;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和解协议,其他当事人予以认可的;当事人达成口头和解协议,执行人员将和解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各方当事人签名或盖章的。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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