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朝霞与湖南蜜蜂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首次执行裁定书(2021)湘0121执277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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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121执2777号案件名称
江朝霞与湖南蜜蜂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首次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长沙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江朝霞;湖南蜜蜂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劳动争议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121执2777号申请执行人江朝霞,女,1996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平江县。被执行人湖南蜜蜂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所长沙县果园镇花果村田山组365号。法定代表人梁永侦。本院在执行江朝霞与湖南蜜蜂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的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已向被执行人湖南蜜蜂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1、向申请执行人江朝霞支付调解款28722元;2、负担案件执行费330.83元。但湖南蜜蜂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至今仍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江朝霞提出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向本院提交了书面的撤销执行申请,自愿撤销本案的执行,待有明确的财产线索再恢复执行。本院认为,申请人自愿撤销执行,是对其权利的自由处分,故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八)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湘0121执2777号案件的执行。裁定终结执行后,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杜 外审判员 付建安审判员 唐昌新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邹思阳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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