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岭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铁岭建新万和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抗诉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2021)辽12民抗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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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12民抗10号案件名称
铁岭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铁岭建新万和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抗诉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铁岭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审判监督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铁岭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铁岭建新万和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银立志;辽宁省铁岭市人民检察院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12民抗10号抗诉机关:辽宁省铁岭市人民检察院。申诉人(原审被告):铁岭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铁岭市银州区繁荣路51号楼。法定代表人:万文阁,总经理。被申诉人(原审原告):铁岭建新万和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铁岭市银州区柴河街南段。法定代表人:赵秋,经理。原审被告:银立志,男,1964年12月8日生,汉族,住辽宁省铁岭市银州区。申诉人铁岭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申诉人铁岭建新万和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原审被告银立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2018)辽1202民初5114号民事判决,向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检察院提请辽宁省铁岭市人民检察院抗诉。辽宁省铁岭市人民检察院于2021年8月12日作出辽铁检民监[2021]21120000052号民事抗诉书,认为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向本院提出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指令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韦加诚审 判 员 刘 奇审 判 员 周 彤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法官助理 宋 歌书 记 员 宋 晔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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