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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永达科技有限公司与湖南潇乐寿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马杰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104民初1410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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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104民初14109号
  • 案件名称

    深圳市永达科技有限公司与湖南潇乐寿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马杰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长沙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
  • 当事人

    深圳市永达科技有限公司;湖南潇乐寿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马杰;张长顺;易长文;湖南沁湘源健康水资源有限责任公司
  • 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1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104民初14109号原告:深圳市永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锦绣江南小区**商铺2208。法定代表人:罗晓林。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水金,湖南惟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湖南潇乐寿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石门县蒙泉镇夏家巷居委会**。法定代表人:唐潇天。被告:马杰,男,1968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天心区。被告:张长顺,男,1956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被告:易长文,男,1975年8月22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石门县。被告:湖南沁湘源健康水资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长沙高新开发区桐梓坡西路**主车间**。法定代表人:刘倩。原告深圳市永达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潇乐寿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马杰、张长顺、易长文、湖南沁湘源健康水资源有限责2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市永达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深圳市永达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自愿处分其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也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永达科技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255元,由原告深圳市永达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张 辉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解秋阳书 记 员  文力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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