盱眙县方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韩志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苏0830民初517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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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0830民初5177号案件名称
盱眙县方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韩志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盱眙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盱眙县方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韩志春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文书内容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830民初5177号原告:盱眙县方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30743745943P,住所地盱眙县盱城街道穆山巷7号。法定代表人:孙洪银,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梁金平,该公司员工。被告:韩志春,男,1982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盱眙县。原告盱眙县方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韩志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1年9月15日立案。原告盱眙县方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盱眙县方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盱眙县方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审判员 张宝林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赵亚冉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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