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生活智慧城市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来安分公司、王志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皖1122民初357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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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1122民初3574号案件名称
雅生活智慧城市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来安分公司、王志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来安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来安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雅生活智慧城市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来安分公司;王志文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皖1122民初3574号原告:雅生活智慧城市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来安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来安县汉河镇长江路33号雅居乐林语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0083687935J(1-1)。负责人:储立,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桂星,女,该公司员工。被告:王志文,男,1993年12月1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原告雅生活智慧城市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来安分公司与被告王志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日立案。原告雅生活智慧城市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来安分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雅生活智慧城市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来安分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刘 震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法官 助理 杜海婷代理书记员 田 丰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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