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斌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段佳丽,王雨晨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13民初18535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渝0113民初18535号案件名称
重庆斌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段佳丽,王雨晨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重庆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重庆斌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段佳丽;王雨晨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13民初18535号 原告:重庆斌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重庆市沙坪坝区汉渝路16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6220506944。法定代表人:张绍明,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怡,女,该公司员工。被告:段佳丽,女,汉族,1993年7月1日出生,住重庆市巴南区。被告:王雨晨,男,汉族,1991年4月9日出生,住重庆市巴南区。原告重庆斌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段佳丽、王雨晨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4日立案,原告重庆斌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斌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斌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重庆斌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黄安娅 二○二一年九月一日 法 官 助 理 汪 娇书 记 员 万 莉 - 1 - 更多数据:www.nlaw.org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安新县三台镇张村好友通讯器材销售部、杨俊梁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632民初1864号 下一篇 董晓丁、赵福保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冀0183执945号之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