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新县三台镇张村好友通讯器材销售部、杨俊梁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632民初186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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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632民初1864号案件名称
安新县三台镇张村好友通讯器材销售部、杨俊梁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安新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安新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安新县三台镇张村好友通讯器材销售部;杨俊梁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安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632民初1864号原告:安新县三台镇张村好友通讯器材销售部,住所地安新县三台镇张村。法定代表人:刘帅,安新县。被告:杨俊梁,男,1995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北省沙河市。安新县三台镇张村好友通讯器材销售部与杨俊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4日立案。原告安新县三台镇张村好友通讯器材销售部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安新县三台镇张村好友通讯器材销售部撤诉。案件受理费2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罗静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李峰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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