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晓丁、赵福保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冀0183执945号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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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183执945号之三案件名称
董晓丁、赵福保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晋州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晋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董晓丁;赵福保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冀0183执945号之三申请执行人:董晓丁,男,1991年8月3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晋州市。被执行人:赵福保,男,1994年4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唐山市滦南县。本院在执行董晓丁与赵福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20)冀0183民初380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判令:“一、被告赵福保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董晓丁手套款182,500元。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130元减半收取为2,065元,由赵福保负担1,968元,董晓丁负担97元。”由于被执行人赵福保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2021年5月17日董晓丁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5月21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仍未履行,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在银行、房产、车辆、工商、期货、证券、基金、住房公积金、收益类保险、股息红利、金融理财产品及第三方支付平台方面进行了查询,划拨被执行人名下存款1,690元,交纳执行费1,690元,未查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致使申请执行人全部债权未能实现。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其他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冀0183执94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赵江深人民陪审员 刘 林人民陪审员 刘 茹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耿利豹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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