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黄达建、陆启美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苏0682执1534号之一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苏0682执1534号之一
  • 案件名称

    黄达建、陆启美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江苏省如皋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
  • 当事人

    黄达建;陆启美;南通市万锦置业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苏0682执153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黄达建,男,1960年1月10日生,汉族,住如皋市。申请执行人陆启美,女,1964年12月29日生,汉族,住如皋市。被执行人南通市万锦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如皋市。法定代表人:焦延灿。申请执行人黄达建、陆启美与被执行人南通市万锦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苏0682民初4110号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民事判决书:南通市万锦置业有限公司给付黄达建、陆启美自2014年10月1日起至2018年1月21日止的逾期交房违约金56252.59元。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南通市万锦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3月11日受理后,由卢浩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违约金56252.59元,案件受理费525元,执行费752元(未预交)。执行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本院通过法院专递邮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限制高消费令、风险告知书等法律文书,督促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名下仅有零星存款且分散于多家银行,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保险、有价证券、汽车等财产。3.本院于2021年3月24日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南通市万锦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如皋市如城街道××区商业××室的不动产,查封期限三年,自2021年3月24日起至2024年3月23日止。4.本院经关联案件查询,南通市万锦置业有限公司在本院有多起作为被执行人的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件。5.本院于2021年5月10日作出(2019)苏0682执1199号执行决定书,决定将南通市万锦置业有限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本院清算与破产审判庭于2021年8月26日已立(2021)苏0682破申35号。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查封回执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2019)苏0682执1199号执行决定书之决定,将南通市万锦置业有限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本案应中止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本院(2020)苏0682民初411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如经破产审查后未予受理,本院依法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章海涛审判员  沈飞宇审判员  张 鑫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杨亚萍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