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爱祖、青田县易凡装饰设计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浙1121民初26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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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浙1121民初2637号案件名称
周爱祖、青田县易凡装饰设计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青田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青田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周爱祖;青田县易凡装饰设计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浙1121民初2637号 原告:周爱祖,男,1965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青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春伟,浙江五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晶晶,浙江五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田县易凡装饰设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21MA28JFTP1D,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青田县鹤城街道临江西路6-5、6-6。 法定代表人:金伟琴。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瑜,青田县江南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第三人:王景,男,1988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青田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爱祖与被告青田县易凡装饰设计有限公司、第三人王景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爱祖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周爱祖负担。 审判员叶莉丽 二O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代书记员刘钊滢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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