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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富力、万法仕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鲁1327民初51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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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鲁1327民初5181号
  • 案件名称

    张富力、万法仕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莒南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莒南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
  • 当事人

    张富力;万法仕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1327民初5181号申请人:张富力,男,1990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莒南县。被申请人:万法仕,男,1975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莒南县。申请人张富力与被申请人万法仕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张富力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万法仕名下所有银行存款及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保全金额35000元。申请人张富力以现金8750元提供保全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万法仕在山东莒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9160××××1933账户存款35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孙运军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李 辉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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