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富力、万法仕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鲁1327民初51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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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鲁1327民初5181号案件名称
张富力、万法仕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莒南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莒南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张富力;万法仕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1327民初5181号申请人:张富力,男,1990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莒南县。被申请人:万法仕,男,1975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莒南县。申请人张富力与被申请人万法仕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张富力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万法仕名下所有银行存款及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保全金额35000元。申请人张富力以现金8750元提供保全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万法仕在山东莒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9160××××1933账户存款35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孙运军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李 辉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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