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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某某盗窃刑事一审刑事决定书(2021)辽0603刑初37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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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603刑初374号
  • 案件名称

    郑某某盗窃刑事一审刑事决定书
  • 审理法院

    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宁省丹东市
  •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
  • 当事人

    郑某某
  • 案件缘由

    盗窃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适 用 速 裁 程 序 决 定 书(2021)辽0603刑初374号被告人郑某某,男,1962年12月13日出生于辽宁省丹东市,初中文化,无职业,住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1988年犯流氓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5年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08年犯抢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2年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一百元;2016年7月22日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20年5月7日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20年8月12日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2021年5月1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21年7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丹东市看守所。本院于2021年9月23日收到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检察院振检公诉刑诉〔2021〕Z289号起诉书、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及所附材料。本院征求被告人郑某某的意见,被告人郑某某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本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决定如下:对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检察院以振检公诉刑诉〔2021〕Z289号起诉书起诉的被告人郑某某犯盗窃罪一案,适用速裁程序进行审理。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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