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阿勒泰解放路支行、李龙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4301执9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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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4301执922号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阿勒泰解放路支行、李龙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阿勒泰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阿勒泰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阿勒泰解放路支行;李龙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4301执92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阿勒泰解放路支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4300751691244R,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市。 负责人:李彩霞,系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妍妍,新疆克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李龙,男,1983年10月1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市。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阿勒泰解放路支行与被执行人李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新4301民初44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李龙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5月20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127270.17元,已执行标的0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一、本院向被执行人李龙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拒不履行生效判决、裁定义务后果告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向我院如实报告自己的财产情况; 二、本院分别于2021年5月21日、6月23日、8月11日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本院向阿勒泰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李龙的房产登记信息,李龙无房产登记信息; 四、本院向阿勒泰地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阿勒泰市管理部查询被执行人李龙的公积金缴存情况,被执行人李龙无缴存记录; 五、本院向阿勒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询被执行人李龙的工商登记信息,被执行人李龙无注册登记信息; 六、本院依申请人的申请,通过最高人民法院限高系统对被执行人李龙采取限制高消费的措施。 本院将上述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案件执行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进行了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约谈。 本院认为,本院对被执行人李龙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审判长 郑利审判员 米热别克扎尔克汗审判员 马哈特哈力塔依二○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金鑫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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