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宿县康峰城市保障性住房投资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图尔贡·库尔班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新2922民初209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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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2922民初2090号案件名称
温宿县康峰城市保障性住房投资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图尔贡·库尔班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温宿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温宿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温宿县康峰城市保障性住房投资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图尔贡·库尔班案件缘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温宿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新2922民初2090号原告:温宿县康峰城市保障性住房投资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温宿县西大街百合小区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91652922592842649F。 法定代表人:姜珏炜,该公司总经理。 诉讼代理人:艾则孜·努尔艾合买提,男,维吾尔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温宿县。 被告:图尔贡·库尔班,男,维吾尔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温宿县。 原告温宿县康峰城市保障性住房投资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图尔贡·库尔班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5日立案。原告温宿县康峰城市保障性住房投资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温宿县康峰城市保障性住房投资建设管理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温宿县康峰城市保障性住房投资建设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保全申请费61.50元,由温宿县康峰城市保障性住房投资建设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艾科拜尔·托合提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祖克热·木台力甫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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