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朝华、黄怀球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0)苏0924民初65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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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0)苏0924民初6540号案件名称
于朝华、黄怀球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射阳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于朝华;黄怀球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924民初6540号原告:于朝华,男,1981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永中,江苏公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怀球,男,1978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原告于朝华与被告黄怀球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1日立案后,原告于朝华于2021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于朝华撤回起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于朝华撤回对被告黄怀球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于朝华已预缴),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于朝华负担。审 判 长 刘必胜审 判 员 赵 伟人民陪审员 程新涛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法官 助理 姜海凤书 记 员 徐晓鸣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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