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丹华、新沂市鑫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苏0381民初79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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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0381民初7919号案件名称
陆丹华、新沂市鑫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新沂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0 0:00:00当事人
陆丹华;新沂市鑫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新沂市城投置业有限公司;南京恒誉置业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381民初7919号原告:陆丹华,男,1967年6月2日生,汉族,住新沂市(农副产品批发市场)。被告:新沂市鑫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沂市钟吾路51号。法定代表人:张烨,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新沂市城投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沂市钟吾南路17号。法定代表人:张曙光,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南京恒誉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玄武区北苑路10号。法定代表人:黄兆亚,该公司总经理。原告陆丹华与被告新沂市鑫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新沂市城投置业有限公司、南京恒誉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7日立案。原告陆丹华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陆丹华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张骞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玲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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