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栒峰与黄生桂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12民初30926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沪0112民初30926号案件名称
杨栒峰与黄生桂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上海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杨栒峰;黄生桂案件缘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12民初30926号原告:杨栒峰,男,1988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泰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伟峰,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告:黄生桂,男,1977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常宁市。原告杨栒峰与被告黄生桂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9日立案。原告杨栒峰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杨栒峰以其与被告黄生桂庭外达成和解,申请撤回对被告黄生桂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栒峰撤诉。案件受理费4,117.28元,减半收取计2,058.64元,由原告杨栒峰负担。审判员 何刚书记员 李晔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www.nlaw.org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湖南慈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小平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821民初1585号之二 下一篇 唐路平与永州市冷水滩区岚角山街道油榨头社区枧头园居民小组首次执行裁定书(2021)湘1103执145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