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慈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小平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821民初1585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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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821民初1585号之二案件名称
湖南慈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小平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慈利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湖南慈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小平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821民初1585号之二原告:湖南慈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慈利县零阳镇零阳中路**。法定代表人:王家庆,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海华,男,1978年6月10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系公司员工。被告:李小平,男,1967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慈利县。原告湖南慈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小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8日立案。原告湖南慈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湖南慈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慈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018.74元,减半收取计509.37元,由原告湖南慈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赵书均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宜洁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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