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路平与永州市冷水滩区岚角山街道油榨头社区枧头园居民小组首次执行裁定书(2021)湘1103执14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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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103执1458号案件名称
唐路平与永州市冷水滩区岚角山街道油榨头社区枧头园居民小组首次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永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唐路平;永州市冷水滩区岚角山街道油榨头社区枧头园居民小组案件缘由
用益物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103执1458号申请执行人:唐路平,女,1970年9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永州市冷水滩区,现住永州市冷水滩区。被执行人:永州市冷水滩区岚角山街道油榨头社区枧头园居民小组(7组)。组长:唐建华,男,1966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永州市冷水滩区。关于申请执行人唐路平与被执行人永州市冷水滩区岚角山街道油榨头社区枧头园居民小组(7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暂无足额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湘1103执145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周国靖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唐 涯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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