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吉分行、昌吉市焕新金海劳务工程有限公司等新疆惠源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刘世林、刘世新、苗华萍、温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2301执128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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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2301执1288号案件名称
乌鲁木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吉分行、昌吉市焕新金海劳务工程有限公司等新疆惠源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刘世林、刘世新、苗华萍、温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昌吉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昌吉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当事人
乌鲁木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吉分行;昌吉市焕新金海劳务工程有限公司;新疆惠源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刘世林;刘世新;苗华萍;温萍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2301执1288号申请执行人:乌鲁木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吉分行,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区昌吉市北京南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负责人:刘虎,系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静,女,汉族,1986年11月3日出生,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昌吉市焕新金海劳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区昌吉市净化路**7丘**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刘世林,系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新疆惠源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延安南路**span>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刘勇,系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刘世林,男,1976年07月06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刘世新,男,1972年06月03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苗华萍,女,1971年09月25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温萍,女,1970年0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本院在执行乌鲁木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吉分行与昌吉市焕新金海劳务工程有限公司、新疆惠源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刘世林、刘世新、苗华萍、温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昌吉市庭州公证处作出的(2020)新昌庭州证经字第614号执行证书,于2021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3467350.45元,已执行标的0元,未执行标的3467350.45元(不含申请执行费及逾期付款利息)。 本案在执行中,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一、于2021年4月14日、2021年6月9日、2021年6月29日、2021年9月15日四次通过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网络资金、车辆、证券、保险、工商等财产登记情况进行查控,冻结被执行人刘世林名下两个银行账户合计存款560.44元,冻结被执行人新疆惠源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918.92元(因不足以清偿本案案款未划拨),被执行人昌吉市焕新金海劳务工程有限公司、刘世新、苗华萍、温萍名下无银行存款。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刘世林名下×××思威车一辆(查封期限从2021年4月19日起至2023年4月18日止)、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刘世林名下×××翼虎车一辆(查封期限从2021年4月19日起至2023年4月18日止)、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刘世林名下×××丰田车一辆(查封期限从2021年4月19日起至2023年4月18日止)、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刘世林名下×××思威车一辆(查封期限从2021年4月19日起至2023年4月18日止)、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刘世林名下×××奥迪车一辆(查封期限从2021年4月19日起至2023年4月18日止)、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刘世林名下×××田野车一辆(查封期限从2021年4月19日起至2023年4月18日止)、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刘世林名下×××梅赛德斯奔驰车一辆(查封期限从2021年4月19日起至2023年4月18日止)、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刘世新名下×××荣威车一辆(查封期限从2021年4月19日起至2023年4月18日止);冻结被执行人苗华萍、温萍名下投保的保险;冻结被执行人刘世林持有的新疆金海鸿昇商业服务有限公司、新疆焕新金海体育文化有限公司、新疆焕新金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新疆焕新金海商贸有限公司的股权,冻结被执行人刘世新持有的新疆金海鸿昇商业服务有限公司、新疆焕新金海体育文化有限公司、新疆焕新金海农业规划设计咨询有限公司、新疆焕新金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新疆焕新金海商贸有限公司的股权,申请人暂不要求进行处置; 二、经在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对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和土地使用权进行查询,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刘世新名下位于昌吉市17区7丘70栋1层1#-3#房产一套(查封期限从2021年4月29日起至2024年4月28日止)、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刘世新名下位于昌吉市48区2丘71栋3层E房产一套(查封期限从2021年4月20日起至2024年4月19日止)、轮候查封被执行人温萍名下位于昌吉市17区7丘70栋1层2#房产一套(查封期限从2021年4月29日起至2024年4月28日止)、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刘世林名下位于昌吉市60区3丘23栋3-202房产一套(查封期限从2021年4月29日起至2024年4月28日止); 三、2021年9月15日到军户农场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查封被执行人刘世新名下位于军户农场场镇区房产证号为×××房产,查封被执行人刘世林名下位于军户农场场镇区房产证号为×××、×××、×××房产,查封担保人周新翠名下位于军户农场场镇区房产证号为×××、×××、×××房产、查封担保人程兵全名下位于军户农场场镇区房产证号为×××、×××、×××、×××房产,上述房产查封期限从2021年9月15日起至2024年9月14日止。经本院向军户农场土管所进行调查,上述房屋的土地性质为划拨用地,暂无法进行处置; 四、2021年9月20日,本院以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由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五、2021年9月29日,向申请执行人反馈了执行情况并对其进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约谈。 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对此予以认可,且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查封、扣押、冻结期限的,须在法定期限届满前一个月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书面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丁晓娟审判员 秦明审判员 刘玉超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郜繁昌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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