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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友洪、李水泉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浙1004民初52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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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浙1004民初5217号
  • 案件名称

    林友洪、李水泉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台州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林友洪;李水泉;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罗晓燕;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分公司
  • 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1004民初5217号 原告:林友洪,男,1979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霞浦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再再,浙江海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水泉,男,1980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德兴市。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锦绣路58号。 负责人:孙勤,总经理。 被告:罗晓燕,女,1983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市府大道359号。 责任人:姜楠。 第三人:袁良刚,男,1990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 原告林友洪与被告李水泉、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罗晓燕、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分公司以及第三人袁良刚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林友洪撤诉。 案件受理费2878元,减半收取计1439元,由原告林友洪负担。 审判员周晓瑶 二○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代书记员张佳妮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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