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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罗庄区某某副食综合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鲁1302民初142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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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鲁1302民初14228号
  • 案件名称

    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罗庄区某某副食综合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临沂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
  • 当事人

    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罗庄区某某副食综合超市
  • 案件缘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1302民初14228号原告: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安东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0007661952860.法定代表人:许连捷,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艳,山东超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依菲,山东超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罗庄区某某副食综合超市,经营场所: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经营者:曹某某。原告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罗庄区某某副食综合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9日立案。原告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5元(已减半),由原告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曹雪峰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史继梦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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