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平珍、杜虎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川3435民初226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川3435民初226号案件名称
朱平珍、杜虎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四川省甘洛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四川省甘洛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当事人
朱平珍;杜虎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甘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3435民初226号本院于2021年4月11日对原告朱平珍与被告杜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作出(2021)川3435民初226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2021)川3435民初226号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将第五页第3行《中华人民共和共民事诉讼法》,补正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页第5行漏写“第”字,补正为:“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审判员 朱美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特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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