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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龙胜、李影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0103执63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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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皖0103执6332号
  • 案件名称

    刘龙胜、李影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合肥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
  • 当事人

    刘龙胜;李影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0103执6332号申请执行人:刘龙胜,男,汉族,1971年12月17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被执行人:李影,女,汉族,1987年10月14日出生,户籍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现住上海市普陀区。申请执行人刘龙胜与被执行人李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20)皖0103民初1321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李影偿还申请执行人刘龙胜借款30520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2939元,执行费4478元。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向其发出限制高消费令。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有价证券、不动产等财产情况作了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立即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对上述结果没有异议,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当事人应当履行。权利人申请执行的,应严格依法执行。现因被执行人名下无立即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季汝成审判员  程 诚审判员  方 敏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杨新宇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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