倪立芬、张建军不当得利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冀0606执95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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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606执959号案件名称
倪立芬、张建军不当得利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保定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倪立芬;张建军案件缘由
不当得利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冀0606执959号申请执行人倪立芬,女,汉族,1977年9月21日,住保定市满城区。被执行人张建军,男,汉族,1976年2月5日,住保定市。申请执行人倪立芬与张建军为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审理,该案做出的(2020)冀0606民初472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1年3月31日立案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张建军给付欠款230840元、执行费3363元、诉讼费2750元、保全费1920元。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21年3月31日向被执行人张建军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失信被执行人风险提示通知书,被执行人未按法律文书履行给付义务。2、本院于2021年3月31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全部银行信息,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3、本院依法查询了保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分公司等单位,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4、本院依法,于2021年9月14日将被执行人张建军限制其高消费,对其进行信用惩戒。5、2021年8月16日本院执行干警,到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了调查、走访。邻居反映:不认识此人。6、本院于2021年9月8日依法约谈申请执行人倪立芬,告知其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7、本案标的款230840元、执行费3363元、诉讼费2750元、保全费1920元,均未执行到位。综上所述,本院依法约申请执行人倪立芬,将该案的走访、调查及执行结果向其进行了告知。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贾 旭审判员 杨健健审判员 梁 政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郑晓强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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