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欣悦、王丽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皖1302民初129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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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1302民初12922号案件名称
王欣悦、王丽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宿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王欣悦;王丽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皖1302民初12922号原告:王欣悦,女,汉族,2000年10月28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现居地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祁县镇祁南矿工人村42栋102室。被告:王丽,女,汉族,1987年6月16日出生,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欣悦与被告王丽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4日立案,原告王欣悦于2021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王丽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欣悦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欣悦撤回对被告王丽的起诉。审 判 员 张久华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郭 颖书 记 员 马岩岩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皖1302民初12922号原告:王欣悦,女,汉族,2000年10月28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现居地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祁县镇祁南矿工人村42栋102室。被告:王丽,女,汉族,1987年6月16日出生,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欣悦与被告王丽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4日立案,原告王欣悦于2021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王丽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欣悦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欣悦撤回对被告王丽的起诉。审 判 员 张久华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郭 颖书 记 员 马岩岩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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