歙县王村远洋车行、汪虎林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1021执536号之二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皖1021执536号之二案件名称
歙县王村远洋车行、汪虎林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歙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歙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歙县王村远洋车行;汪虎林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1021执536号之二申请人:歙县王村远洋车行,住所地安徽省歙县王村镇王村滨江路徽秀园商住小区6幢6004室。经营者:程敏剑,男,1983年06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歙县。被执行人:汪虎林,男,汉族,1989年10月29日出生,住安徽省歙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歙县远洋车行与被执行人汪虎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4月2日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责令被执行人汪虎林收到本通知书后三日内支付执行款23035.00元,负担案件申请执行费246.00元,并依规定进行财产申报,但被执行人汪虎林均未按规定履行。本院经多次网络查询发现被执行人汪虎林有少许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本院已依法冻结并司法扣划。2021年7月9日将被执行人汪虎林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2021年9月23日,申请执行人歙县王村远洋车行与被执行人汪虎林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双方就还款时间和还款金额达成一致意见,同日申请执行人歙县王村远洋车行将本执行案件撤回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皖1021执53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姚 侠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执行员 胡发剑书记员 李 勇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修文县支行、陈信松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黔0123执2014号 下一篇 王欣悦、王丽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皖1302民初1292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