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微、赵亚南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2021)辽08民申1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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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8民申144号案件名称
郭微、赵亚南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营口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审判监督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郭微;赵亚南;张志勇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十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十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8民申14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郭微,女,1980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营口市站前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赵亚南,女,1975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营口市站前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张志勇,男,1974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营口市站前区。再审申请人郭微与被申请人赵亚南、张志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20)辽08民终3508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郭微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情形。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张 悦审 判 员 孙石平审 判 员 付 尧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法官助理 马 欣书 记 员 王宇廷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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