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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微、赵亚南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2021)辽08民申1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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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8民申144号
  • 案件名称

    郭微、赵亚南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宁省营口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审判监督
  • 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
  • 当事人

    郭微;赵亚南;张志勇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十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十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8民申14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郭微,女,1980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营口市站前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赵亚南,女,1975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营口市站前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张志勇,男,1974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营口市站前区。再审申请人郭微与被申请人赵亚南、张志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20)辽08民终3508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郭微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情形。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张 悦审 判 员  孙石平审 判 员  付 尧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法官助理  马 欣书 记 员  王宇廷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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