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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县炯昊家电经销部、江苏金都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苏0321民初70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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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苏0321民初7041号
  • 案件名称

    丰县炯昊家电经销部、江苏金都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江苏省丰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
  • 当事人

    丰县炯昊家电经销部;江苏金都置业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文书内容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321民初7041号原告:丰县炯昊家电经销部,住所地丰县中阳商城革新路**。法定代表人:王新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永芹(系王新军妻子),女,1968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个体,住丰县。被告:江苏金都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丰县金都国际装饰城2-1-501法定代表人:梁正清,该公司总经理。原告丰县炯昊家电经销部与被告江苏金都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6日立案。原告丰县炯昊家电经销部于2021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丰县炯昊家电经销部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61元,由原告丰县炯昊家电经销部负担。审判员  史宝光二○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法官助理祝显显书记员刘亭亭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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