米某、杨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藏0127执111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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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藏0127执111号之一案件名称
米某、杨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墨竹工卡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墨竹工卡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米某;杨某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四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藏自治区墨竹工卡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藏0127执11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米某,西藏自治区墨竹工卡县人,户籍地西藏墨竹工卡县。 被执行人:杨某,重庆市潼南县人,户籍地重庆市潼南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米某与被执行人杨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杨某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执行杨某在西藏银行总行营业部账户的冻结。 二、解除对被执行杨某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潼南大同街支行账户的冻结。 三、解除对被执行杨某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潼南大同街支行账户的冻结。 四、解除对被执行杨某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藏自治区分行拉萨市××路支行账户的冻结。 五、解除对被执行杨某在中国银行拉萨市藏热路支行账户的冻结。 六、解除对被执行杨某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潼南支行账户的冻结。 七、解除对被执行杨某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拉萨城北支行账户的冻结。 八、解除对被执行杨某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旺拉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蕾>>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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