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长兴联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何燕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292民初9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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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292民初903号案件名称
大连长兴联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何燕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大连长兴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大连长兴联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何燕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长兴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292民初903号原告:大连长兴联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长兴岛经济区联兴路458-3号1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44559822734U。法定代表人:于淑艳,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鲍龙晓,男,该公司工作人员。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洪山,辽宁泓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燕,女,1982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瓦房店市。原告大连长兴联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何燕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撤诉理由为被告已自愿履行义务,缴清了所欠物业费。本院认为,原告大连长兴联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大连长兴联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大连长兴联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25元,退回原告大连长兴联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25元。审 判 员 贾宏霞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法官助理 高熙鸽书 记 员 静 蕊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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