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雨怀与马晓芳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吉0881民初21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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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881民初2191号案件名称
曲雨怀与马晓芳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洮南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洮南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曲雨怀;马晓芳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吉0881民初2191号原告:曲雨怀,男,1965年6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洮南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楠,女,1989年12月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 被告:马晓芳,女,1969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洮南市。 原告曲雨怀与被告马晓芳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8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曲雨怀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楠、被告马晓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曲雨怀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协助原告办理车辆过户手续,即协助原告将车辆×××途锐牌轿车过户至原告名下;2.诉讼费用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与高某系夫妻关系,2016年起多次在原告处借款,累计拖欠原告人民币70万元。2019年3月5日,原告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欠款,在诉讼中原被告达成协议,约定将被告名下的车辆×××途锐牌轿车抵偿给原告来偿还借款,作价人民币45万元。因该涉案车辆在银行有抵押贷款,故双方的协议附加了由被告偿还银行贷款的附加条件,现被告已经还清银行贷款,车辆抵账的条件已经成就,但现在被告拒绝履行抵账协议,故诉至人民法院,恳请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马晓芳辩称,我的车已经给原告两年了,只是没有过户,当时车有贷款,贷款归我还,贷款我已经还到工行的车贷卡里了,但是因为银行卡被法院冻结了,所以贷款公司没有扣划,车籍本就一直在贷款公司,所以不能给原告过户,车籍还在法院查封着,现在原告要求过户我办不了,因为车本在贷款公司我拿不回来。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协议书,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马晓芳与案外人高某向曲雨怀借款,2019年3月5日曲雨怀起诉至法院,要求马晓芳与案外人高某偿还欠款700000.00元及利息,洮南市人民法院(2019)吉0881民初677号民事判决书确认马晓芳及案外人高某欠款的事实,并判决马晓芳及案外人高某偿还曲雨怀欠款700000.00元及利息。上述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并经曲雨怀申请移送至执行局执行。2019年4月1日,曲雨怀与马晓芳签订协议书,协议书约定马晓芳用自有的×××途锐牌轿车折抵拖欠曲雨怀的部分借款人民币450000.00元,双方未办理车辆过户手续。协议书的第四条约定:“如乙方不能按照本协议约定履行,原债权450000.00继续由乙方负偿还义务,因该案件已经诉讼至人民法院,按照法院的判决予以执行。”经庭审查明,涉案车辆贷款因马晓芳车贷卡被法院冻结尚未还清,且该车辆的车籍被法院另案查封中。 本院认为,曲雨怀以双方签订的协议书为依据要求马晓芳协助其办理案涉车辆的过户手续,但经庭审查明,双方关于案涉车辆虽签订了以车折抵欠款的协议,但协议书的第四条明确约定:“如乙方不能按照本协议约定履行,原债权450000.00继续由乙方负偿还义务,因该案件已经诉讼至人民法院,按照法院的判决予以执行。”,另查明关于双方的借款曲雨怀已经起诉至法院,且洮南市人民法院(2019)吉0881民初67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并在执行程序中,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的规定,故曲雨怀再以该抵账协议书要求马晓芳协助办理过户手续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能予以保护。 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曲雨怀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计50.00元,由原告曲雨怀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裴春红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赵子怡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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