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娟娟、勤隆(湖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105民初688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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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105民初6886号案件名称
刘娟娟、勤隆(湖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长沙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刘娟娟;勤隆(湖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105民初6886号原告:刘娟娟,女,1975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岳麓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双,上海市海华永泰(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勤隆(湖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国营综合农场翠园别墅东区A型房。法定代表人:李明权。原告刘娟娟诉被告勤隆(湖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刘娟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娟娟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本案受理费因撤诉减半实收40元,由原告刘娟娟承担。审 判 员 宋敏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法官 助理 陈飞代理书记员 任友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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