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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娟娟、勤隆(湖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105民初688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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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105民初6886号
  • 案件名称

    刘娟娟、勤隆(湖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长沙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刘娟娟;勤隆(湖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105民初6886号原告:刘娟娟,女,1975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岳麓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双,上海市海华永泰(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勤隆(湖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国营综合农场翠园别墅东区A型房。法定代表人:李明权。原告刘娟娟诉被告勤隆(湖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刘娟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娟娟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本案受理费因撤诉减半实收40元,由原告刘娟娟承担。审 判 员  宋敏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法官 助理  陈飞代理书记员  任友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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