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江、毛城林诉前财产保全其他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2021)新2201财保1891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新2201财保1891号案件名称
王江、毛城林诉前财产保全其他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审理法院
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哈密市案件类型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审理程序
其他执行裁判日期
2021/9/25 0:00:00当事人
王江;毛城林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新2201财保1891号申请人:王江,男,1989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 被申请人:毛城林,男,1989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 申请人王江于2021年9月2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毛城林名下银行存款498,000元采取保全措施,如不足,则冻结被申请人名下房产手续。申请人王江就此次诉前财产保全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密市分公司投保,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密市分公司向我院出具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王江的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毛城林名下银行存款498,000元,如不足,则冻结被申请人名下房产手续。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丁卜海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乔尔帕·阿尔肯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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