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川羌族自治县支行、黄秀龙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川0726民初22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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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0726民初2232号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川羌族自治县支行、黄秀龙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北川羌族自治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川羌族自治县支行;黄秀龙;黄秀伦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0726民初2232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川羌族自治县支行。住所地:北川羌族自治县永昌镇永昌大道红岩街石桩巷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26708969204J。法定代表人:李兴平,系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定香,四川科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秀龙,男,1965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北川羌族自治县。被告:黄秀伦,男,1967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北川羌族自治县。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川羌族自治县支行与被告黄秀龙、黄秀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8日立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川羌族自治县支行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川羌族自治县支行申请撤回起诉系自愿行为,且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川羌族自治县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62元,减半收取计31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川羌族自治县支行负担。审判员 杨厚全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唐 静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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