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肖静、有家(天津)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津0116执450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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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津0116执4506号案件名称
李肖静、有家(天津)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天津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李肖静;有家(天津)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津0116执4506号申请执行人:李肖静,女,1981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被执行人:有家(天津)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中心商务区)迎宾大道东侧滨海万隆大厦-1013。法定代表人:李勇,职务经理。李肖静与有家(天津)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仲裁执行一案,[2020]中国贸仲京裁字第1312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有家(天津)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李肖静申请强制执行。本院通过邮寄送达形式,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消费人员名单及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本院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房产、工商信息。本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债权857829.1元,执行过程中受偿0元。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0]中国贸仲京裁字第1312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金一审判员 鲁 滕审判员 刘 湃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李合权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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