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滨海新区支行、天津自贸区邦正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津0116执526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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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津0116执5264号案件名称
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滨海新区支行、天津自贸区邦正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天津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滨海新区支行;天津自贸区邦正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北京务本道生国际控股有限公司;吕强;郝莉萍;邓志扬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津0116执5264号申请执行人: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滨海新区支行,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27号A103室、A204室、A205室、A206室。负责人:邢晓丽,行长。被执行人:天津自贸区邦正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区(中心商务区)和平路588号瑞意酒店909房间。法定代表人:郝利群,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北京务本道生国际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新中街18号2号楼203号。法定代表人:吕强。被执行人:吕强,男,1971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被执行人:郝莉萍,女,1977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被执行人:邓志扬,男,1964年6月14日出生,台湾居民。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滨海新区支行与天津自贸区邦正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北京务本道生国际控股有限公司、吕强、郝莉萍、邓志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9)津0116民初575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天津自贸区邦正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北京务本道生国际控股有限公司、吕强、郝莉萍、邓志扬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滨海新区支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通过邮寄送达形式,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消费人员名单及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本院执行中查封被执行人吕强、郝莉萍名下汽车,但未实际控制。另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房产、工商信息。本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债权5698977.6元,执行过程中受偿0元。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9)津0116民初575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金一审判员 鲁 滕审判员 刘 湃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合权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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