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张执波等交通肇事罪刑事一审刑事裁定书(2020)辽7401刑初6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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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0)辽7401刑初66号案件名称
周某、张执波等交通肇事罪刑事一审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河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当事人
周某;张执波;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鞍山市中心支公司案件缘由
交通肇事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河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裁 定 书(2020)辽7401刑初66号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周某,男,1955年1月28日出生,汉族,辽宁省大洼县人,系辽河油田筑路公司退休工人,现住盘锦市大洼区。系被害人周某。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鹏,男,1986年12月1日出生,汉族,辽宁省盘锦市人,系中国石油集团长城钻探钻井二公司工人,现住盘锦市兴隆台区。系被害人周某之长子。委托诉讼代理人宋世洁,辽宁泰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张执波,男,1971年9月21日出生于辽宁省盘山县,汉族,大专文化,系中国共产党党员。现住盘山县(同户籍登记),系××××××××××××××××××民警。2020年6月28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取保候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鞍山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鞍山市铁西区铁西一道街42-1号。负责人杨晨,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冯雪,女,汉族,1989年4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盘锦市兴隆台区,系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盘锦市中心支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周某诉被告人张执波、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鞍山市中心支公司一案中,周某于2021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鞍山市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周某撤回对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鞍山市中心支公司的起诉。审 判 长 田 华 武审 判 员 赵 十人民陪审员 于 霞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徐冰茜(代)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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