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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泉市恒通典当行有限公司、史建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晋0302民初217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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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晋0302民初2177号
  • 案件名称

    阳泉市恒通典当行有限公司、史建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山西省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山西省阳泉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
  • 当事人

    阳泉市恒通典当行有限公司;史建亮
  • 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晋0302民初2177号原告:阳泉市恒通典当行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贵婵,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会成。被告:史建亮,男,汉族,1984年出生,现住阳泉市矿区。原告阳泉市恒通典当行有限公司诉被告史建亮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认为,原告无法提供被告史建亮准确的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应视为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阳泉市恒通典当行有限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孟立平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张荣荣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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