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泉市恒通典当行有限公司、史建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晋0302民初217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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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晋0302民初2177号案件名称
阳泉市恒通典当行有限公司、史建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山西省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山西省阳泉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阳泉市恒通典当行有限公司;史建亮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晋0302民初2177号原告:阳泉市恒通典当行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贵婵,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会成。被告:史建亮,男,汉族,1984年出生,现住阳泉市矿区。原告阳泉市恒通典当行有限公司诉被告史建亮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认为,原告无法提供被告史建亮准确的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应视为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阳泉市恒通典当行有限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孟立平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张荣荣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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