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祖一杰、张领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冀0903执1619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冀0903执1619号
  • 案件名称

    祖一杰、张领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沧州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
  • 当事人

    祖一杰;张领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冀0903执1619号申请执行人:祖一杰,男,汉族,1987年6月4日生,住沧州市运河区。被执行人:张领,男,1977年6月18日出生,汉族,现住任丘市。祖一杰与张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9月2日作出(2019)冀0903民初220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却未履行。申请执行人祖一杰于2021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本案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21年6月3日通过司法专邮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司法公开告知书,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2、本院于2021年6月3日、9月23日通过全国司法网络查询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无金融理财、无股息红利、无车辆登记信息。3、本院于2021年7月30日到沧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登记。4、本院于2021年8月2日通过网络查询了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被执行人名下无住房公积金。5、本院于2021年9月23日通过网络查询了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未发现被执行人缴纳理财收益型保险。6、本院在被执行人住册地进行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7、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限高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8、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将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登记、住房公积金属期待利益,但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中申请执行人享有的权利应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能力。现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忠刚审判员胡树宏审判员 韩       非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       健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