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军、保定市博茂印刷有限公司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冀0606执176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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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606执1760号案件名称
李军、保定市博茂印刷有限公司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保定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李军;保定市博茂印刷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劳动争议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冀0606执1760号申请执行人李军,男,汉族,1982年2月15日出生,住保定市莲池区。被执行人保定市博茂印刷有限公司,住保定市莲池区五尧乡北沟头村。法定代表人:司宁宁。李军与保定市博茂印刷有限公司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该案作出的莲劳人仲案字(2020)第507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于2021年7月6日立案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保定市博茂印刷有限公司给付8000元、执行费50元。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向被执行人保定市博茂印刷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执行风险告知书,被执行人未按法律文书履行给付义务。2、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全部银行信息,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3、本院依法查询了保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分公司等单位,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4、本院依法将执行人保定市博茂印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司宁宁限制其高消费,对其进行信用惩戒。5、本院执行干警,到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了调查、走访。其邻居反映:被执行人不在此办公。6、本案标的款8000元、执行费50元,未执行到位。综上所述,本院依法短话约谈申请执行人李军,将该案的走访、调查及结果向其进行了告知。现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结果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贾 旭审判员 杨健健审判员 梁 政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秦 宁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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